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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高管違法放貸7億 辯稱什么事都聽領(lǐng)導安排

          2011-10-27 10:53:3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閱讀: 張家界日報社微信

              時間:10月26日 星期三

              地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焦點:馮偉是否存在審批貸款的權(quán)力和行為

              目擊者:本報記者李松黃潔 本報實習生孔一穎

              “我沒有逃匿,因為我并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48歲的馮偉在法庭上顯得小心翼翼,回答問題時的語句也像精心雕琢過。在法官問他為何逃匿時,他謹慎地說出這些話。

              據(jù)檢察機關(guān)指控,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guān)村支行資金部原經(jīng)理馮偉,在行長霍海音的指使下,利用自己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對外違法放貸7億余元,導致兩億余元貸款未收回。之后,逃匿13年的馮偉最終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落網(wǎng)。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庭上的馮偉,仍然謹遵文明人的道德行為規(guī)范,“謝謝”、“對不起”等詞語被他掛在嘴邊。我們無法探知這份謹慎的背后,深藏的究竟是懦弱還是狡猾。

              設專戶吸儲高息放貸

              1991年,馮偉初到中關(guān)村城市信用社工作。一開始他就在資金部工作。只過了1年,表現(xiàn)良好的他就被信用社任命為資金部經(jīng)理,之后又升為信用社副主任。一直到1995年左右,因為金融機構(gòu)的改革,馮偉所在的信用社被合并為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guān)村支行,霍海音任行長。

              在霍海音手下工作,馮偉說自己做什么事都是聽他安排。在自己任資金部經(jīng)理期間,霍要求他以資金部的名義在信用社單設了一個賬戶,用于吸收大額存款并高息放貸,而這個非法賬戶所留公章是資金部,名字則是馮偉。

              “專戶是在資金部運行,但錢是由霍海音直接支配的。”馮偉說,霍海音把專戶吸收存款的利率上限告訴資金部,資金部在吸收存款時不能高于這個上限。

              秉著高進高出的原則,信用社利用這個專戶往外貸款幾十個億,存在這個專戶里的錢大部分都貸出去了。貸款的具體事項是由霍海音審批,確定好貸款金額、利率、期限等內(nèi)容,再由資金部負責辦理貸款合同。

              “合同內(nèi)容填完后,霍海音有時候會讓我替他簽字,因為他是行長,我也沒有辦法,所以就會替他簽字,但簽的是我的名字。”

              之后,資金部需要拿著合同到辦公室蓋銀行的公章,并由綜合組把合同內(nèi)的貸款單位、金額、利率、期限記入臺賬內(nèi)。記賬時,賬內(nèi)的利率是按高息的內(nèi)容記錄,但這并不與銀行的大賬混合。

              探親遇案發(fā)藏匿13年

              1997年9月,馮偉向行里請了病假,去廣東省深圳市看望他的父母。其間,霍海音因侵吞公款等多個罪名被捕,信用社的很多同事都被抓了起來,得知這一消息馮偉嚇得不輕,他不敢回京,也不敢聯(lián)系曾經(jīng)的同事。

              于是,慌不擇路的他找到深圳市羅湖區(qū)火車站附近的一個小區(qū),租了一間普通民房躲了起來,房租一個月只有88元,馮偉一口氣住了大半年,其間誰也沒敢聯(lián)系,但因為終日擔心警察和居委會的人會來查身份證,馮偉決定換個住所。

              1999年4月,馮偉輾轉(zhuǎn)到了廣州市番禺縣。在這里,他平常也不敢出門,偶爾出門買菜買報紙,買完后就立刻回到房子里,同時,為了躲避追捕,他還換過幾次房子。

              直到2008年,備受煎熬的馮偉終于決定回京,他不愿躲躲藏藏地過日子,希望回來探探虛實。于是,一到北京,他就去了戶口所在地花園路派出所換二代身份證。他想,如果自己有問題,派出所的人肯定不會放過他,如果沒事,自己應該就能過正常日子了。

              在派出所順利辦好二代身份證,馮偉提著的心算是放下了。他找到前妻嚴某,帶著她和孩子去歐洲玩了十多天。7月份,孩子放暑假說想去哈爾濱玩,馮偉再次帶著一家人和前妻的父母一同前往哈爾濱,不料在香格里拉酒店被抓獲。

              “我并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馮偉說。

              “從沒批過貸款所以無罪”

              根據(jù)檢方指控,被告人馮偉在同案犯霍海音的授意和指示下,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支行賬外賬戶,以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高息向多家公司吸收存款,并利用上述高息吸存資金,以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向北京興林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共計發(fā)放貸款人民幣6億余元,造成共計人民幣兩億余元損失尚未收回。

              對此,馮偉的辯護律師堅持認為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辯護律師稱,馮偉違法發(fā)放貸款的行為是單位犯罪,而且是有一定歷史原因的。

              “從頭至尾我沒有伙同過霍海音,沒有批過一筆貸款。”馮偉在庭上說,“我是一個老實本分的人,對于整個事件,最初我也不認為是犯罪,以為只是違規(guī)行為,所以不存在逃匿的罪名,我沒有跑,我只是內(nèi)心害怕,所以不想再去聯(lián)系以前的人,切斷和以前圈子的聯(lián)系,他們放出來我不知道,霍海音的判決結(jié)果我也是從網(wǎng)上得知的。”

              案件審判持續(xù)了3個小時,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在與記者的交談中,馮偉避而不談逃亡十幾年的生活、不談與前妻有關(guān)的任何話題、不談逃匿時存在的心理壓力,他斟酌著說出每一句話,小心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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